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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04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辽宁省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宏昌天马牌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京A****0)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路中天建设工地门口向东右转弯时,车辆右侧前部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张某甲驾驶的人力三轮车(无号牌)相撞,造成人力三轮车损坏,张某甲当场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为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执行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五张;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报警,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另,被告人一方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综合考量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冲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1112****,保证人张某乙,联系电话18842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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