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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仲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仲某某人民检察院

仲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仲检刑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 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5129271977********,政治面貌:群众,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工人,系四川省仪陇县****村人。现住址:西藏仲某某**镇国家电网工地。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19年9月21日被仲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仲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仲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0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驾驶一辆藏DJ3997号轻型普通货车,从仲某某**镇驶往仲某某**国家电网工地途中,当该车行驶至仲某某境内219国道4143KM+250M处遇到路坑时,因超速、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仰翻至公路右侧,造成乘客许某甲当场死亡,乘客许某乙致伤残重伤一级,截瘫等级一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到案情况、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道路事故肇事者自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有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指认照;6.鉴定文书有西藏自治区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西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道路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仲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晋  巴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某在西藏仲某某**镇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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