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19〕4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昭阳区城区方向往昭阳区**镇**方向行驶,00时10分许,行驶至兰磨线K1717公里200米处时,与对向陈某某驾驶的云******号超标电动车相撞,造成陈某某死亡及两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李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远航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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