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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区,住昆明市**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未批准逮捕,2020年9月5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日6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号牌为渝******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巧某某水泥厂云南建投**站驶往巧某某白鹤滩镇**大道**安置区路段时,在倒车过程中碾压着过往的行人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巧某某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书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家属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荣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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