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21日07时27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云MK****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板桥镇沙登村委会沙登村早街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沙登村老年活动室前与被害人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李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主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华云
检察员:徐斌文
书记员:何兰芬
附:1.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8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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