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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9〕4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河南省**,住河南省******。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戚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月13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低速货车沿S10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临泉县**乡路段,因驾驶技术生疏,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砸向同方向孟某甲驾驶的人力三轮车,造成孟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弃车逃逸。经临泉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孟某甲死亡原因系肺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经安徽省临泉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现李某某已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书证;

2.证人代某某、孟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晓东

2019年7月2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在临泉县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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