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东营市****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山东省邹平市**乡,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街**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小区*******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7时2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南二路044号灯杆处时,与行驶至此处的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鲁E******号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周某某当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宝玺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