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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K**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颍上县**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交口时,与闯红灯通过交叉路口的李某乙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李某乙身体损伤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两处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甲逃离现场,由车主宋某某冒名顶替为肇事车辆驾驶员,李某甲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C1型驾驶证;

2. 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等书证;

3.宋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秀清

检察官助理:赵新海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颍上县**镇**村**队**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其他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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