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80********,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高中文化,居民,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镇**巷**号**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黄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20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贵HU****号小型轿车由黄平县**镇往**镇方向行驶至其他道路0KM+500M处(小地名:黄平县**镇**路段)行经人行横道时,未注意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碰撞行人封某某,造成封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封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白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示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治国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6559****;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起诉书十份、光碟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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