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静检刑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22727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住静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及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0时45分许,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甘L*****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经国道566线90km+460m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杨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车发生追尾碰撞,致无牌电动三轮车侧翻于道路中间,杨某某从三轮车上摔下倒地受伤(于2020年8月13日死亡),被害人王某某下车查看情况,这时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甘AB****号小型面包车由南向北行经该路段处,因与其他车辆会车加之李某某的车辆灯光暗淡来不及刹车,李某某驾车冲上前去车辆左侧将王某某碰撞,致王某某倒地受伤,当晚因抢救无效死亡,甘AB****号小型面包车受损。
经静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2020年7月31日,经静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静)公(司)鉴(尸)字(2020)3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鉴定:王某某生前因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李某某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静宁县人民医院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情况说明、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杨某某、马某某、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静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痕迹司法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永娥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其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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