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安区院公诉刑诉〔2014〕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身份证号码:6101211982********。2013年10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辨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0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陕A****1号吉利牌小型轿车沿老环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寺新村街道,适逢曹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人)由西向东横过公路,陕A****1号车将曹某某碰撞,致曹某某受伤,曹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曹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其重型开放性颅脑合并肺挫伤引起急性呼吸衰竭而死亡。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曹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自愿达成协议,并已给付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结论;4、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5、辨认笔录、照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车辆登记情况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措施不当因而造成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黄亮

2014年1月10日

附:案卷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