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91********,汉族,初中肄业,家住宝鸡市陈某区**镇**村*组**号,农民。2020年2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1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陕C*****号小型轿车(车上乘坐王某、马某某),沿陈某区**镇**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陈某区**小区路段时,被害人王某从副驾驶位置翻越后排后,李某某驾驶的车辆与道路北侧的供电铁塔及警示桩、树木、路灯杆依次发生碰撞,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马某某无事故责任。经陕西省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74.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血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领条、户籍信息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晓敏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2.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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