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阿克苏市**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0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9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超速(车速57km/h,限速40km/h)驾驶新NR****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在阿克苏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前路段时,碰在该路段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受害人艾某某,致受害人艾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被告人李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艾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王玺寅
2019年 1 月 21 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29957****。
2.案卷材料1册。
3.起诉书10份,量刑建议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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