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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16〕1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62********,汉族,大学本科,工作单位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住锡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4月11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4月21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10日20时42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蒙H*****灰色大众小型轿车沿锡林浩特市南一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南京路交叉丁字路口时将横过马路的行人尤某某碰撞后逃离现场,造成尤某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到锡林浩特市公安局投案自首,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希日塔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李智驾驶证复印件、身份信息、驾驶车辆信息、尤某某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殷某某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驾驶车辆信息、陆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王某某份证复印件、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6)第064号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贠某某、王某某、陆某某、常某某、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书(2016)059号、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书(2016)060号、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2016)第007号;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查勘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节,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乌恩其

2017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智现取保候审于锡林浩特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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