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重庆市梁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渝D5****重型自卸货车从沙坪坝区井口镇杨双路往渣滓洞方向行驶至童家桥加油站路段时,车头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车尾相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李某某在现场报警并等待民警到来后归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事故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李 健
检察官助理 甘永霞
2020年3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8337****;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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