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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51972********,汉族,文盲,无业,群众,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住彭水县**镇场上户籍地彭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彭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重型自卸货车在彭水县**镇**村**组装运渣土时,从彭水县****村**组往**组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彭水县****村**组至**组2km+200m(小地名半坡)一上坡路段时,车辆熄火后溜碾压后方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被害人魏某某,造成魏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彭水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彭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魏某某系多脏器损伤死亡。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肇事车辆转动系统性能有效;行驶中第三轴轮胎和第二轴右侧外胎、转向装置、制动系统中驾驶室仪表台右侧制动气压表指数显示异常,未能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2020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648000元,现赔偿已支付完毕,李某某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廖某某、祝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性能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静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彭水县**镇场上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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