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四川省仪陇县人,住四川省仪陇县**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月9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渝D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从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往合川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国道244线北碚区澄江车站路段时,遇堵车后起步行驶,被害人曾某某由车行方向右侧往左侧过马路,渝D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与曾某某相撞,后右前轮碾压曾某某,造成曾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后李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处理。案发后,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
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曾某某系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所检验,渝D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传动、转向、制动系统均有效,车辆间接视野装置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第12.2.3条的要求。
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户口材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渝公碚监(病理)[2019]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等笔录;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熠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4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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