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1〕8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邹某市**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邹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2月23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2日9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邹某市**镇**路段时,未安全文明驾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驾驶机动车做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与朱某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致朱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邹某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朱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邹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出警人员到来,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2020年12月21日,李某某与朱某乙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在保险之外赔偿朱某乙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朱某乙近亲属对李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邹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朱某某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邹某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慧芸
2021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住邹某市**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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