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二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蓟州区**镇**村。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4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B*****、冀B****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遵邦宽线遵化市石门镇街里路段时,与行人王某甲及其所推行的二轮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甲当场死亡。经遵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甲无责任。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与王某甲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肇事车辆;
2谅解书、到案说明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海龙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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