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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2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镇**村委**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粤RV****号中型自卸货车在连州市**镇**道**公里处路旁,**村委会**马某某**号门前地坪停车时未拉紧驻车制动,致车辆前溜碰撞行人邝某某后再碰撞马某某**号房屋的外墙,造成邝某某受伤、马某某**号房屋的外墙损坏的交通事故,邝某某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李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邝某某不承担该事故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停车时未拉紧驻车制动,致车辆前溜碰撞行人,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

检察官:唐丽琼

                                  2020年9月17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镇**村委**号其住处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6802****;

2.本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连州市人民检察院速裁程序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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