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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汉族,初中文化,辽阳**有限公司司机,现住辽阳市太子河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简要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16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辽K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宏伟区兰家镇**交通岗南口右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由被害人黄某某驾驶载乘被害人印某某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黄某某死亡、被害人印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黄某某、印某某无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对该事故认定书提出复核,同年12月2日,交警部门作出辽公交复字结论[2019]第000102复核结论:维持原事故认定书认定。经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系因闭合性胸腹部损伤而死亡。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经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死亡证明、病情介绍、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印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辽襄鉴[2019]检验鉴字第658号、659号、673号鉴定意见书、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辽)公(刑)鉴(法医)字[2019]1105号鉴定文书、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沈车司鉴所[2019]车鉴字第13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素芬

检察员:周  鑫

2020年4月7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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