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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21979********,汉族,大学本科,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赤城县******家属院**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赤城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7时,被告人李某某驾驶GA****号小型普通客车拉着其妻子尹某某从赤城县后城镇去张家口市妇幼保健院。7时37分许,当李某某由东向西行驶至栾赤线187公里转弯处时,因违规操作致使车辆逆行与迎面由被害人施某甲驾驶的冀GP****号小型客车相撞,事故导致施某甲死亡,车辆乘坐人尹某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赤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道路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见证人情况说明、赤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及谅解书、户籍证明;

   2.证人施某乙、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赤城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危害公共安全,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向东

检察官助理:宋娉华

2020年1224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赤城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519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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