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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3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地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4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3日交由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贵阳市白某某**大道往**方向行驶,至**村路段准备掉头时,与正在同向左侧行驶的被害人邓某乙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邓某乙当场死亡、李某某本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01.6mg/100ml。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白某某分局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乙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办案件通知书、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材料及查询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邓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检报告、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车辆性能司法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行驶的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金益

检察官助理:周妮妮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86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件4张(鉴定人员资质1张、交办案件通知书1张、身份信息材料1张、火化证明复印件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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