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5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贵州省黔西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1月9日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该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按照管辖规定,该院于同年11月6日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亲属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30日07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贵AE****号小型轿车由贵阳市南明区沙冲路与朝阳洞路交叉口沿沙冲路往小河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沙冲南路贵州省骨科医院对面路段时,与同向推着无牌二轮电动车在道路右侧行走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以上两车受损。后王某某被送至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救治,同年4月3日,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火化证明等;2、证人证言:王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李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报告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可以视为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李某某一年有期徒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永东

2020年11月10日

附: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0942****

随案移送:

侦查卷两卷

量刑建议书

认罪认罚具结书

4、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