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6********,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因故意伤害罪,2013年5月6日被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水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发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贵BN****号轻型自卸货车由鸡场方向往发耳方向行驶,17时10分,该车行驶至212省道231km+800m(小地名:松林坡)处时,该车左侧与对向行驶由驾驶人陆**驾驶的贵B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该车在向右避让过程中右侧刮撞同向行驶由驾驶员张**驾驶的贵B1**号重型自卸货车左前角上,造成驾车人陆**受伤及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1月4日陆**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员张某某血液内未检测出乙醇含量,在陆某某血液内检测出血液酒精含量为95mg/100ml。陆某某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2020年2月13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该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陆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驾驶员张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事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支付死者家属先期处理费用共计人民币六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等书证材料、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赵某某等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尸体检验报告、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相互印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原则下超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主动报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先期垫付死者家属丧葬费共计人民币6万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4、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可以酌定从重处罚。综上,建议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飞亚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水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被害人近亲属陆某乙、陆某丙等人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取保候审材料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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