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5198003******,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曲靖市人,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居委会**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29日被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9年6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安顺市公安局网上追逃,2020年5月14日被云南省富源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安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贵G****8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朋友李某甲从安顺市开发区**小区出发,准备去见亲属,行驶至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路段”时,因操作不当,碰撞李某乙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李某乙及乘车人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弃车逃逸。经鉴定,陈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李某乙伤情为轻伤一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5月14日,李某某在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鲁**村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判决及释放证明、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肇事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血液样本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被害人李某乙、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安西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198、199号鉴定意见书,(安)公(司)鉴(理化)字(2018)365号检验报告,肇事车辆安全性能检测报告,贵中一司鉴(2018)痕鉴(车)字第5235、5236号车速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以及照片;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并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耿光辉
检察官助理 肖 艳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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