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山东省乐陵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原籍。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20年1月3日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对李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N****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N****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本市丰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三环十字右转弯时,适有被害人张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沿丰产路由东向西行驶,两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张某某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经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系被行驶过程中机动车辆外力作用致骨盆粉碎性骨折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引起死亡。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路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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