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19〕5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9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号**栋**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公安灞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0日被公安灞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12日被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2日6时3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陕A****8号车沿纺正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纺八路十字时,适逢张某甲步行至此,人车相撞致张某甲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事故。后张某甲经医院治疗后于2018年4月10日死亡。
经西公交认字[2018B0112]第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无责任。经陕美法司[2018]病鉴字第074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张某甲系车祸致闭合性颅脑损伤,右胫骨平合骨折手术治疗,术后长期卧床继发褥疮、慢性肺部感染,合并重度营养不良而死亡;并经陕美法司[2019]病鉴字第078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张某甲系车祸致闭合性颅脑损伤,右胫骨平台骨折手术治疗,术后长期卧床继发褥疮、慢性肺部感染,合并重度营养不良而死亡。建议本次交通事故所受外伤在死亡原因中参与度为60%-7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身份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及通知书;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兵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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