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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19〕3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莒县***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L2****号牌小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莒县**大道***号灯杆处,因雨天路滑,对周围车况观察不周,且未保持安全车速,与顺行的杜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追尾相撞,造成杜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驾车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等人的证言;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鉴定意见;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逃逸,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红霞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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