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公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内江市**县**镇**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川CL****小型轿车从自贡市自流井区刘家林往自流井区飞龙峡镇(原自流井区漆树乡)方向行驶,7时00分许,当行驶至自流井区G247国道在建道路(自流井区漆树乡星星村2组路段)时,与从右至左横过道路的行人谢某某发生碰撞,致谢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了120和110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归案后,在民警对其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造成交通事故的事实。经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自流井区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谢某某对此事故不承担责任。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害人谢某某系颅脑损伤、颅内出血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强制措施凭证③接受证据材料清单④李某某通话记录⑤被告人户籍证明及车辆信息⑥被害人户籍信息⑦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自流井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⑧领取车辆通知书⑨被害人死亡证明书⑩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⑪交通事故调解申请书⑫归案情况说明等;
二、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
五、勘验笔录;
六、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1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贵平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四川省内江市**县**镇**街。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3张,补充材料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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