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5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江西省东乡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村**组**号,现住福州市马尾区**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闽******的小型轿车沿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由西往东行驶到三盛滨江国际路段时,闽******号小型轿车左侧车头与由北往南沿人行横道过道路的被害人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受伤倒地。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因担心其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警察处理,遂弃车逃离现场。被害人吴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吴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继发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吴某某真不承担事故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于2019年3月30日上午11时许到仓山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础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驾驶证信息、驾驶证复印件、闽******车辆信息、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商业保险保险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尿液检测样本提取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陈某某、余某某、曾某某、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死亡原因法医学鉴定、血样乙醇浓度鉴定、尿液毒品成分鉴定、车辆性能鉴定、碰撞痕迹鉴定;
5.勘验、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晓莺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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