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79********,汉族,高中文化,货车司机,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住福建省尤某某**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9时42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闽******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尤某某西滨镇下墩村的田伯生物肥有限公司往尤某某西滨镇下谢村方向行驶,行径乡道Y032西彩线0km+530m路段时,因闽******号重型自卸货车下栏板绕左轴顺时针旋转甩出,碰撞了正与之交会的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郑某某的头部,造成被害人郑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3月31日死亡及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果。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尤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向110指挥中心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尤某某公安局民警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郑某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16512.15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死亡记录、被害人集镇居民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尸体处理通知书、血样提取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尤某某公安局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复印件、光盘制作说明书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现场勘查笔录;4.福建广信司鉴所[2020]病鉴字第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广信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1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广信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广信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1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广信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广信司鉴所[2020]车痕鉴字第1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广信司鉴所[2020]车痕鉴字第1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广信司鉴所[2020]车痕鉴字第1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晓青
书记员:邱玉清
2020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6053****)。
2.案件卷宗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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