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031986********,汉族,初中,无职业,户籍在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路**号,住宁德市**宿舍**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闽******号小车沿宁德市东侨工业园区团圆路自东向西直行,行驶至福宁北路与团圆路十字交叉路口时,与被害人汤某某驾驶的闽******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碰撞,致使被害人汤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而后,被告人李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汤某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汤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帅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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