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58********,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镇**村委**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9日19时30分许,李某某驾驶速利达牌红色电动三轮车沿睢县**乡至**镇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睢县**乡**村**门口,与在道路上步行的陈某某、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陈某某受伤、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头部、胸部损伤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李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陈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李某某驾驶的速利达牌红色电动三轮车
2.书证:
受案登记表、李某某户籍信息、李某某前科查询证明、李某某户籍信息、陈某某户籍信息、鉴定意见通知书、酒精呼气测试单、现场检测报告书、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复印件、李某某党员信息查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用户保修凭证;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头部、胸部损伤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对前方道路上的行人动态观察不周,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力,与在道路上步行的陈某某、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陈某某受伤、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德勇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睢县。
2.卷宗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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