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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盐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21993********,彝族,初中文化,农村户口,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家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盐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承包盐边县**运业有限公司的川******号中型客车从事客运活动。2019年11月29日18时53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川******号中型客车从盐边县红格镇往和爱乡方向行驶,当车行至S310宁华路173KM+500m岔路口处,车辆右前部与从由左往右横过公路的行人叶某甲发生碰撞,造成叶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盐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叶某甲系交通事故致复合型损伤死亡。

被告人李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叫旁边人拨打120抢救伤者,并自己打电话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盐边县**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6与被害人的家属(叶某乙、朗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由盐边县**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总计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65万元,并与2019年12月17日、2019年12月20日两次足额履行了赔偿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尸体检验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中型客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艳

(院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2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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