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乡**村**社**号,现住甘肃省白银市白某某**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甘D*****号货车在白某某**路**小区**号楼下由东向西倒车时,车辆与后方行走的孔某某发生碰撞,致行人孔某某受伤,孔某某经白银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李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物品清单、常住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物证、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孔某某的陈述;4. 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甘肃三联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伤情鉴定、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使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金池
书记员:张婷婷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在白某某**小区**号**单元**室候审。
2.侦查卷宗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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