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21985*******,汉族,不识字,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住中卫市海原县**租楼**号楼**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9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宁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宁E****挂),沿靖远县县道322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3Km+300m处(靖远县**镇*村)路段时,车辆右前部将行人王某某相撞,致王某某死亡,后李某某驾车逃逸。经靖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王某某无责任。经甘肃三维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73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勤
2020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19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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