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30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汽车修理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民勤县**镇**社区**路**号附**号商铺**层**室,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甘HC****号轻型货车,沿G56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317km+900m十字路口处时,对路面观察不够,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且超速行驶,与武威市凉州区**路居民董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民勤电动1****号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董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将董某某送武威市人民医院救治。当日董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民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董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魏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说明,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斌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4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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