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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二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1月4号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80********,汉族,专科文化,湖南**科技有限公司职员,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8时35分,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湘******小车沿长沙县***道由北往南行驶,行至长沙县**镇**道**学院前路段时,遇被害人李某乙在此路段人行道线由东向西横过道路,因李某甲驾驶车辆超速行驶且行经人行横线时未减速让行,致使人车相撞,造成李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李某甲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飞

检察官:滕拓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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