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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刑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资兴市州门司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资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家吃中饭,期间喝了一瓶啤酒。之后李某某驾驶湘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资兴市州门司镇杨头村驶往资兴市州门司镇敬老院方向,当日15时许,当李某某驾车行驶至资兴市州门司镇丹坳村下湾组路段时,因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避让行人,将行人王某某撞倒后驾驶肇事车辆逃逸,造成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0年8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被资兴市州门司派出所查获,经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42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2020年9月7日资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2020年10月21日,经郴州市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酒精含量检测单,病历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谷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车辆碰撞痕迹检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红珍

2020124

附:1. 刑事侦查卷宗贰册及光盘壹张;

2.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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