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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涟源市****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3月11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2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同年5月7日被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晚,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酒后驾驶云SQ5292小型轿车搭乘李某乙、李某丙,由涟源市湄江镇思久村沿湄七线往该镇栗山社区方向行驶。21时30分许,李某甲驾驶车辆行驶至该镇中心小学附近公路地段,撞到行人李某丁、邱某某,致两人当场死亡。随后,李某甲驾车逃离事故现场,途中再次撞到公路护栏后,弃车离开。经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3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涟源市公安局湄江派出所投案。2020年4月23日,李某甲与死者李某丁、邱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3.鉴定意见书;4.证人李某丙、李某乙、李某戊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当场死亡后逃逸,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望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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