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98********,汉族,高中文化,汽车修理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街道**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8月14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本省湘西自治州保靖县某二手汽车市场购买一辆力帆牌小型轿车,办理车辆过户、保险手续后驾驶该车返回桃源县家中,路途悬挂临时号牌湘******(正式号牌湘******)。当日20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省道226线桃源县**乡枫林花海门前路段时,遇前方行人翦某某某某由左往右步行横过道路,因李某某行经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且施划有人行横道的路段时,在黄灯闪烁的情况下未注意行车安全、未减速慢行,导致所驾车辆将翦某某某某撞倒,造成翦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桃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李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8月14日,李某某支付赔偿款5万元。至今,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就赔偿问题已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2.书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3.证人证言:证人薛某甲、薛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检报告、车速鉴定、痕迹鉴定;6.勘验笔录;7.现场监控视频;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娟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