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302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镇**村**组**号,现住随州市高新区**镇**园**委**组**号**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持Cl证)驾驶无号牌重型货车(驾驶室载蔡某某、李某乙、任某某)运载挖掘机沿随州市高新区淅河镇通村公路由独山村七组往大堰坡方向行驶,18时36分许,当车行驶至淅河镇通村公路独山村三组路段时,因会车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车内四人不同程度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甲等人试图将任某某(男,殁年49岁)从驾驶室内拉出未能成功,蔡某某随即报警,交警四大队民警赶至现场将等候处理的李某甲查获。任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0时34分死亡。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任某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多发性外伤,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经随州市交警四大队认定:李某甲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无号牌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李某甲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某某、李某乙、蔡某某均无责任。2019 年12月20日,李某甲与被害人任某某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刑事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管所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赔偿调解协议书、民事损害赔偿凭证、刑事谅解书、公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武福爱[2019]毒鉴字第4523号、随中法司鉴[2019]病鉴字第201号、武福爱[2019]车鉴字第35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平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72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被害人近亲属未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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