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由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持B2证驾驶鄂J****1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本县蕲州镇往漕河镇方向行驶,李某某驾车行驶至下蕲线八里湖农场三线垸路段时,因超速行驶与同向前方由被害人吴某某骑行的两轮电动车(后载陈某某)尾部发生碰撞,致使吴某某、陈某某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陈某某于当日死亡。经蕲春县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赔偿被害方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康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死因鉴定、事故责任认定书;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超速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 俊
检察官助理:张灵敏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696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2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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