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蔡检刑诉〔2021〕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41986********,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蔡甸区**街**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8时12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鄂A****2小型轿车从武汉市蔡甸区福兴小区一期驶入檀黄公路左转时,遇被害人魏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的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二轮轻便摩托车沿檀黄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轿车前部右侧与摩托车右侧接触,致魏某某受伤两车受损。被告人李某某在现场报警并等候警察处警。魏某某于2020年8月3日死亡。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系在交通事故中因颅脑损伤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交通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魏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物证照片;2、被告人李某某身份信息材料、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凭证、收条、谅解书等书证;3、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人证言;4、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事故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等试听资料;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经交通部门认定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害人系老年人,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宣告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阳
检察官助理:何建平
2021年1月26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武汉市蔡甸区**街**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被害人名单:魏某某(已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