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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路**号**栋**单元**楼**室,现住武汉市汉阳区**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被害人肖某某,1981年**月**日出生,殁年38岁,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园**栋**单元**楼**室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23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为鄂A****0出租车,沿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由文化宫往月湖桥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琴台大道月影公园门前时,遇被害人肖某某驾驶的武汉D****1号两轮电动自行车在其前方摔倒,被告人李某某所驾车辆与摔倒的肖某某发生碰撞。事故后,被告人李某某未下车查看,继续驾车前行,又将肖某某碾压,后被害人肖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20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肖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并发肺部感染、电解质代谢紊乱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肖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案发当日,被告人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材料、110报案记录、驾驶证复印件机、行车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物证照片;3.证人程某某的证言;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办案说明等其它证明材料;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安全文明驾驶,致人1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莉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看守所。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共2卷104页(含视频资料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补充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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