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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广水市****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1时,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鄂A*****号小型轿车载李某甲,由**镇**街至**街,经346国道由西往东行驶至1026KM+700M处,因贸然超车,撞向前方同向由徐某某(男,48岁)驾驶的鄂K****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尾部。李某甲电话报警,李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徐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广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归案证明、吹气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和谅解书;2.证人李某甲、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5. 现场勘察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 讯问视频材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素梅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广水市**镇**村,联系电话:1597127****。

2.移送案卷材料1册计10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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