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刑诉〔2019〕3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48********,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性能不良具有安全隐患的无号牌金彭牌电驱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天门市岳口镇永兴庵村通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兴庵村三组T型路口地段右转弯时,与沿永兴庵村通村公路由西向东王某某未戴安全头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且制动性能不良具有安全隐患的鄂R****7二轮摩托车相擦撞,致两车受损,王某某倒地受伤,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头部严重损伤,终因脑功能障碍而死亡。经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李某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能够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00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现场图、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盼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天门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362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