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 北 省 云 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78********,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户籍地孝感市,住云某某**镇**村**组。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20年1月19日被云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2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6时41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鄂A****L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云某某沙隔线自东向西行驶至**镇**村路口时,撞上对向詹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造成詹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掉头逃离现场。次日16时,李某某到云某某公安局投案。

2020年1月24日詹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2月6日经云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詹从斌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执行回执、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某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5.监控视频资料;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龚丽娜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