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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1〕3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无,男性,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5196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县,住龙岗区**街道****号楼**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6日21时4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粤BD6****号小型轿车沿**区**街道**大道由西向东方向行驶,途经**大道与**路**路口左转弯进入**路时,该车车头与由西往东方向行经人行横道通过路口的行人胡某某(女、汉族、57岁,江西省新余市人)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某某经医院抢救于2020年12月07日01时59分死亡。    

(一)车检情况:根据粤南[2020]车鉴字第**号鉴定意见,粤BD6****号小型轿车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照明信号装置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的相关规定。

(二)涉酒涉毒情况:根据粤华大[2020]毒鉴字第**号鉴定意见,李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根据粤南[2020]毒鉴字第**号鉴定意见,李某某血液未检出筛查范围列表内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成分;根据粤南[2020]毒鉴字第**号鉴定意见,胡某某心血未检出筛查范围列表内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成分。

(三)尸检情况:根据粤南[2020]病检字第**号鉴定意见,胡某某符合生前胸、腹部与钝性物体(如车辆、地面等)以碰撞、刮擦等方式造成闭合性损伤,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四)测速情况:根据粤南[2020]痕鉴字第**号鉴定意见,“**大道**路旁楼梯”录像视频,未发现有经过剪辑处理的痕迹;粤BD6****号小型轿车通过视频画面时(在21:43:21第24帧至21:43:23第1帧时间内)车辆行驶速度范围约为17km/h-21km/h。

(五)痕检情况:根据粤南[2020]痕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事故发生时,胡某某处于直立状态,其身体与粤BD6****号小型轿车左前部接触碰撞成立。

(六)事发时信号灯状态情况:根据粤南[2020]声鉴字第**号鉴定意见,“**大道转**路旁楼梯”录像视频,未发现有经过剪辑处理的痕迹;粤BD6****号小型新能源汽车进入**大道与**路交汇路口时,左转机动车道交通信号灯应为绿色放行指示状态;胡某某进入**大道与**路交汇路口通过人行横道时,交通信号灯为绿色放行指示状态。

 深圳市交警支队龙岗大队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事故认定: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疏忽大意,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未及时发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无证据证明胡某某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记录,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照片、视频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疏忽大意,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未及时发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宇翔

                                               检察官助理 李丽贤

                                               

2021年2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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